供熱相關規定
依據《内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》和《鄂爾多斯市城鎮供熱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具體内容如下:
一、采暖期時間規定:
本市采暖期為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。(來自《鄂爾多斯市城鎮供熱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七條)
二、室内溫度規定:
采暖期内,對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标準的民用建築,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熱戶室内溫度達到18℃以上。(來自《内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》第二十三條)
三、維修服務的界限
供熱公司負責維修小區以外的供熱管網,小區以内的供熱管網由用戶自行組織維修。
四、其他規定
一、熱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: (來自《内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》第三十九條、四十條)
1.在室内供熱設施上安裝換熱裝置;
2.從供熱設施中取用供熱循環水;
3.未經供熱單位同意,擅自改動供熱管道、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;
4.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;
5.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。
二、熱用戶違反上述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,導緻室内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溫度或者供用熱合同約定溫度的,供熱單位不予承擔責任:
1.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的;
2.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;
3.室内裝修遮擋散熱器嚴重影響供熱效果的;
4.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的。
因上述原因給其他熱用戶造成損失的,由責任人負責賠償。